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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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6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核被告 翁快
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先後3次竊盜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