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家暴恐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