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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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2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件
  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 戴秋蓮 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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