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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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2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件
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 戴秋蓮 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