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姮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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