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二之罪,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三二號(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六號、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0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