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83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救字第1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