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陳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忠植
陳忠憙 被上訴人 蔡同賢
號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90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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