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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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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