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辛○○○
丙○○○即甲○○即王乙○○即王戊○○即王丁○○即王上訴人己○○
庚○○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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