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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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淑樺 、 邱淑怡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捌佰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