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鄭光復
送達代收人 王嘉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寶鳴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建物占有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9
.55平方公尺部分,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原告喪失上開建物所
有權之日止,每月應給付被告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576元,
超過此部分被告無請求權】,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10,88
0元【計算式:(原調解之每月租金金額7,500元-原告主張之金
額1,576元)12月10年(依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不定期限租
賃契約關係,又原告請求確認超過部分之租金數額期間係自102
年2月1日起至原告喪失上開建物所有權之日止,未定終期,應按
十年計算存續期間)=71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