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 谷友弘 )
       王淑娥
       王淑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宇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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