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玉齡 被告 曾宥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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