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盧曉如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 蘇昭平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醫療用費、看護用費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