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楊宗哲 被告 吳孟峰
梁美足 林麗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曾子珍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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