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蒲盛松
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花蓮縣○里鎮○○○○○路○○○
號,另查,聲請人主張舍妹蜂窩性組織炎住院,依不完全給
付,並請求酌減價金等,應認為債務履行地位於相對人醫院
即花蓮縣玉里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