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林郁貞
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五期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
對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
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
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擔保金額係供債務人
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
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額定之(最
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秀芬 前邀同第三人 劉豐田 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茲因鄭秀芬於96年5月20日最後一次繳款
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約渠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聲請人183,307元及利息、違約金。
嗣經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對鄭秀芬、劉豐田
之債權憑證,並經鈞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32126號強制執
行劉豐田對第三人崙安診所之薪資債權後,現劉豐田尚積欠
本金182,775元,及利息、違約金。詎劉豐田竟於95年6月
22日(聲請狀誤載為96年5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
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並經雲林縣虎尾
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完畢,然劉豐田仍設籍於前開不動
產,顯係為避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聲
請人擬提起撤銷訴訟,惟恐相對人如再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聲請人對該不動產之追償即有困難,致日後勝訴仍有不
能強制執行之虞等情,欲保全強制執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假
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請求,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11
月2日士院景101司執貴字第63989號債權憑證、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戶籍
謄本等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2
126號清償債務執行卷宗查閱屬實,就請求之原因,可認已
有相當之釋明;就假處分之原因,依聲請人所主張連帶保證
人劉豐田在債務尚未清償前,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
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
所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致劉豐田財產減少,損及聲請人之債
權,有害於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有依法行使撤銷權之權利
,相對人即應負返還之責,則聲請人據此主張本件若不許為
假處分,恐因相對人再為處分行為,造成請求標的之現況變
更,尚非無稽,由此足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處分原因已為相
當之釋明,縱其釋明尚有不足,然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自應認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假處分,洵
屬有據。另審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受假處分後,
其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相當於相對人
就該標的物無法及時取得變價之利息損失,而附表所示不動
產價值為842,900元【計算式:(127㎡×4,100元)+32
2,200元〈即附表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842,900元】,
並參酌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終結
其期間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
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之情,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
,相對人可能受到損害之金額約為119,411元【計算式:84
2,900元×5%×2年10月=119,411元】。準此,爰酌定
本件擔保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秀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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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全字第33號財產所有人:林郁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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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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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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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虎尾鎮│過溪子││663-9│建│12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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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所有權人:林郁貞;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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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註│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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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雲林縣虎尾鎮過│住家用│一層:61.72│陽台:9.72│全部││
│││溪子段663-9地│、2層│二層:77.76││││
│││號------------│加強磚│電梯樓梯間:8.45││││
│││--雲林縣虎尾鎮│造│私設庇廊:16.62││││
│││中溪路13號││合計:16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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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所有權人:林郁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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