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20號原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複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被告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