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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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12號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 觀星 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
號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位、主文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位關於「歐艾斯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