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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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花原易字第3號
109年度聲字第694號被告 蕭惠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 高資盛 」應更正為「蕭惠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為蕭惠珠,此觀諸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明矣,是判決理由欄二中「被告高資盛」顯係「被告蕭惠珠」之誤繕,而此判決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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