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結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永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永結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由上資料亦可證其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起入監執行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11月;其次,其於109年9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雖記載簡略(即上開2年11月之執行刑為數案件經各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終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所定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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