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任新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新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任新樺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釋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