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415號聲請人 蔡玲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照明 及關係人 蔡照山 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蔡照明非榮民之釋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蔡照明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蔡玲琪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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