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 郭亦安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鄭謙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如附件。又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自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郭亦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年1月30日判決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在案。本院於收受聲請人刑事聲請狀時,被告固仍在本院羈押階段,然因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前已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於108年2月21日將被告隨同卷宗證物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上開案件已繫屬該院,被告並經該院羈押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