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251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瑋淩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50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