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0號抗告人 魏高明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審判長法官匡偉、法官吳俊龍、法官詹慶堂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7月4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3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7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足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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