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八六號
再審原告甲○○
丙○○○戊○○乙○○丁○○右再審原告等與喬柏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七十七萬零九百十三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 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