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