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孫域右列 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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