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丙○○
己○○戊○○訴訟代理人 劉憲章 律師被告甲○○
乙○○庚○○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00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丁○○、乙○○、庚○○四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其中被告甲○○、丁○○及乙○○部分雖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二號詐欺案件判決確定;惟另被告庚○○之部分尚於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00號案件審理中,本院斟酌庚○○部分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