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邱玉萍 李汶哲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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