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仁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仁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仁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1年6月20日,而如附表編號5、
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1年5月10日,係在101年6月2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黃仁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5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454號│第4454號│第427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100年度審訴字第27│101年度審易字第51││││15號│15號│9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100年度審訴字第27│101年度審易字第51││││15號│15號│9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備註│1-4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5日前某│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3068號│第2134號│第213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1│101年度審訴字第11│101年度審訴字第11││││9號│32號│3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20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1│101年度審訴字第11│101年度審訴字第11││││9號│32號│32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20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5-6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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