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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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1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0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准假釋在案(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70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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