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翰原名李豫良.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翰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6年上重訴字第93號判處無期徒刑,遞奪公權終身,嗣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87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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