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高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巷105弄14號兼法定代理乙○○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