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508號
被 告 高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弄5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及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及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