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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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6年度親字第138號原告乙○○
之3號7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特別代理人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戊○○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戊○○所生之子即被告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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