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逸帆選任辯護人鄭皓軒律師
謝沂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5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