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3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3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34號聲請人 張慶宏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