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2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27號聲請人 張明智 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第79條之1第5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及第7條之
2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三違憲,是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二及四,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