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3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30號聲請人 鄭伯耕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聲請書所持之裁判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2年4月19日始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
四、綜上,本件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