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成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執聲付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成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成輝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8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12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章
法官汪怡君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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