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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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3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38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77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中載明其聲請係依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之,綜觀其聲請意旨,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亦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意,爰依此審查。惟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9次、第1481次、第1491次、第1497次、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仍僅係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次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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