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四五號
原告 洪錫欽 律師即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零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另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欄勿省略)。該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