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六號
具保人 林詩源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詩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林詩源因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釋放之。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容正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