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藍弘仁 律師當事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奧地利商維也納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惟查,原告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為新台幣叁佰陸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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