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佰萬元│MS00000四││││司甲○○│路分行│││0││├─┼─────────┼─────────┼───────────┼─────────┼────────┼──┤│2│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柒拾伍萬捌仟壹佰貳│MS00000四││││司甲○○│路分行││拾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