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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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
具保人 董至瑄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董至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董至瑄因被告甲○○涉嫌贓物案件,前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薛中興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