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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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張参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1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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