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告鼎勝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恭鼎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怡華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42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584元。
扣除已繳之113,288元,尚應補繳13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宛儀